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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归纳(转载)

24-05-05 11:11 183次浏览
美梦成真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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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在新“国九条”对加强退市监管的指引下,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并正式发布相关退市规则(统称“退市新规”)。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下边是刚做的归纳整理。
一、退市规则
A、净利润方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收<1亿(双创)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收<3亿(主板)
B、收盘总市值。
1、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3亿(双创)
2、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5亿(主板)
C、财务造假。
1、造假行为持续三年及以上。
2、一年>2亿且>30%。
3、或连续两年>3亿且>20%(注: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
D、占用资金。
1、占用资金>净资产的30%或占用资金>2亿元
E、财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出具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为了充分考虑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减小对市场的冲击,新老划断,对相关指标给予一定改善期限。
二、ST规则。
1、大股东占用资金>1千万或>净资产的5%;
2、公司无故对外担保(除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外);
3、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也不能表决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有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业务受到影响,未来起码三个月内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6、银行账户被冻结;
7、连续三年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总有一个是负数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8、公司被认为是失信人。
9、分红不达要求。

本次退市规则改革充分考虑市场平稳过渡的客观需要
,追溯适用安排总体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财务类、规范类、市值类等指标均给予了一定的改善期限。
一是关于财务类退市指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修改后的主板财务类“亏损+营业收入”组合指标等从2024年年报开始适用,明年适用组合财务指标触及退市的公司家数预计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触及该指标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约100家,这些公司还有超过一年半时间来改善经营、提高质量,2025年底仍然未达标准,才会退市。
二是关于交易类退市指标。修订后的市值类退市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也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市值退市指标,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除已锁定退市的公司外,沪深两市当前仅3家主板公司市值低于5亿元,均为风险警示公司,且部分公司已多重风险交织,面临其他类型的退市风险。
三是对于规范类退市新增情形。修订后的资金占用(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和控制权之争退市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则发布实施前,实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变化,且现任实际控制人与资金占用方无关联关系的,原资金占用行为不适用新规则规范类退市。内控非标意见退市情形(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2024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若公司因2024年年报被出具内控非标意见,被交易所实施ST且后续两年均未改善的,最早将于2026年年报出具后被强制退市。
四是关于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总体按照不溯及既往和稳定投资者预期的原则,以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新老划断时点。新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新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新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适用原规则,不再追溯适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五是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新规对连续3年及以上财务造假退市、资金占用未解决且未变更控制权、新规之后收到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ST等情形予以有限追溯适用,目的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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