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限售股是不是违法行为?我看是!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
证券公司 ,以供其办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这条规定是说,你的券必须是依法(请注意:依法、依法、依法,重要的事说三次)筹集的。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这条规定限售证券(请注意:证券、证券、证券,重要的事说三次)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不得转让,重要的事说三次)。
而事实是,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被转让了!不管是谁转让的,也不管是通过什么渠道转让的,结果是: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转让了。故违法行为产生。所以,必须追究违法人的责任,这违法责任人应该有限售股持有人、融通公司、相关券商、融券人。如果证监会认可这种融转行为,应该是渎职。
我的理解是否有错,请各路大侠指正!
管理限售股,其实有一个很简单、又公正、又节约监管资源的办法,那就是:将限售股由交易所电脑锁定,凡被锁定股份不得交易,要解锁需要按法定工作程序。同时,再补充一个惩处法办:凡让限售股交易的,全部交易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处罚全部违规人员共计交易金额3倍的罚金,无能力交罚金的,按扰乱金融秩序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