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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限售股是不是违法行为?

23-09-21 10:56 5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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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限售股是不是违法行为?我看是!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 ,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这条规定是说,你的券必须是依法(请注意:依法、依法、依法,重要的事说三次)筹集的。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这条规定限售证券(请注意:证券、证券、证券,重要的事说三次)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不得转让、不得转让,重要的事说三次)。
而事实是,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被转让了!不管是谁转让的,也不管是通过什么渠道转让的,结果是: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转让了。故违法行为产生。所以,必须追究违法人的责任,这违法责任人应该有限售股持有人、融通公司、相关券商、融券人。如果证监会认可这种融转行为,应该是渎职。
我的理解是否有错,请各路大侠指正!

管理限售股,其实有一个很简单、又公正、又节约监管资源的办法,那就是:将限售股由交易所电脑锁定,凡被锁定股份不得交易,要解锁需要按法定工作程序。同时,再补充一个惩处法办:凡让限售股交易的,全部交易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处罚全部违规人员共计交易金额3倍的罚金,无能力交罚金的,按扰乱金融秩序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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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游

23-09-2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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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的炒作风气是管理层纵容的,易主席不敢管,因为这部分炒作资金已经具有影响市场态势的能力。这市场本身就不活跃了,再管,这部分资金一砸,就死了。根源还是在管理层的指导思想错误:第一,以融资为第一目的。这是有摆得上桌面的理由,有没有利益输送不好说。但一些表现会让人怀疑,比如,国内那么多好公司为啥都没在大A上,而去了国外呢?为什么把那么好的回报让给外国资本,而不让国内投资获益呢?一、二家也就算了,多家了就不好说了。又比如,为啥减持那么容易,就算犯错板子也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融资目的达到了,风投市场的庞骗局套现了,二级市场中谁割谁,关我啥事?证券法明文规定了的,也可以“转融”通过,这已是肆无忌惮的表现了。第二,没有以回报为基准的价值锚定。于是,股价涨到多少,跌到多少没有一个判断基准。于是,价值、估值、公司发展预期等成了炒作的由头,比的是谁胆大,赌的是后面还有没有人接盘,事后一地鸡毛谁管?比如当年的东方,今年的捷荣(没有一地鸡毛,打S我也不信!)等。

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要把证券市场建设成为国民的投资市场,国民投资有收益了,资金池就形成了,而且还会源源不断。这种局面肯定是支持了国民经济活动呀。而且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国民收益的多赢呀。
要实现这个,必定要有对应的方法。比如:

1、上市以承诺回报多少为序,回报多的先上,回报少的后上,没回报缓上、少上或不上。

2、减持以回报为标准,每股回报达到发行价的,才可以开始有序减持,未达标的,不能减持。也不需要处理违规减持,对减持股在交易所电脑里锁定即可,开锁必须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都不能交易了,根本就没有犯规的机会。限售、减持是法律规定,也是事先约定,要守法、要有契约精神。

3、年报必须就回报作出承诺。如果出现突发性利好导致了股价异常波动,公司需就新的情况对回报的影响作出说明。比如,新冠初期的口罩股,虽有暴利,但我只能派息这么多,如有剩余利润下个年度再说,这就限制了过度炒作。这回报仅指派息呵,什么送股这种数字游戏不算。无论是上市承诺,或是年报承诺,不达承诺的,除影响后续再融资外,还需对管理层作出处罚,当然,能兑现承诺的,也有相应奖励。经济问题需用经济手段解决。

4、派息不能除权。除权的结果是强制性让股价下跌,破坏了股价自然波动节奏。其害处是公司回报是真金白银的,可在股民收益上没能得到体现,被除息给除掉了。除息除掉的不仅是投资收益,还把股票总市值给除掉一截,所以,看重市值的公司也不愿回报。造成了公司不想派息,市场没人关心回报的局面。也有人问过证监会,回答说不除息会导致派息日前后的买入不公平。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的嘛。比如:按持股时间长短派息。每股派息1元,再除以365,持股多少天就获得多少天的息。持股一天,就拿一天的息,持股一年就拿全息,中途卖了的,也能获息,毕竟持股了一段时间哈。当然,这需要规定一个派息基准日,比如每年的5月1日(年报公告全部结束),8月1日(半年报全部公告结束)。为了避免一致性,也可以由公司在年报中自己确定。

5、对利用资金优势的炒作进行技术性限制的措施,视情况推出。如何技术性限制呢?比如,封涨板的资金量超过封单量的某个比例,当日总买入量超过当日该股总成交一定比例的,N日内不得卖出。你那么看好,就多拿一段时间,这说得过去哈。再说了,大家选股、持股都以回报为基准,而不是什么虚无的预期,你炒高了,股息率就低了,买力随之减弱,卖力随之增加,投机炒作自然而然地受到限制。即都不需要你进行技术性限制,市场自己就限制了!也就是说博傻依然会存在,但不会过度。

建立以派息回报为基准的价值评判标准,简单、易行、易懂,是建立国民投资场地的根,但它会让那些想制造股波动甚至恶炒的资金失去诱导的话语权,所以,肯定阻力很大。现下流行的“估值”说整那么复杂、专业,其目的是市场需要有一个上得了桌面的说辞——你看我都是根据企业的发展、营收、利润、行业渗透率测出来的(基本面啥都说了,就是不说关键的回报),这是“价值投资”呵,其实呢,20倍和25倍有什么差别?除了影响股价波动外,能让公司多派息?更重要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搞不懂,只有“专业”的人才搞得懂,这其实就是话语权——这股价是多少得我说了算!它估值高了嘛,所以,可以再炒高一点。

建成国民的投资市场后,市场交易活不活跃并不是关键。只要这里有资金可融,只要资金放在这有回报,交易低迷一点有啥关系呢?现下交易低迷代表什么,代表看不到希望!在股价波动中杀不出一条血路,公司那里又得不到回报,还呆在这干啥呢?

还有很多建设投资市场可行的办法,只要用心都会拿得出来的。如果屁股坐歪了,就另说了哈。
畅游

23-09-21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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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的话已说出去了,怎么圆回来呢?说辞我都帮你想好了:该融券业务程序符合当前监管规定,但经细查该公司股东持股明细,发现有限售股减持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36条规定,相关责任人正在处理中。当然,认个错,说核查工作做得不细,效果会更好些。
处理公告中,必须强调,只要有违规违法事实产生都必须受到处罚。

金帝这只又鸟必须杀,还得尽快,否则后果很严重!大盘指数今天出新低,明天3000就不保。
畅游

23-09-2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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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极恐哈,股民们。
畅游

23-09-2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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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看到后,高兴惨了。大股东可以在它认为的任何一个股价高点减持,股价砸下去后,再买回来就是。股权没丢,差价做了,还不需要公告!来套现要跑路的就更不用说了,卖掉后,想什么时候买回来都行,不买回来也行,业报时执股数照写就是,反正也没人核查持股数不是。于是一个新名词产生了——虚拟大股东!不用持股的大股东——等你要查我持股数时,我买回来就是。
畅游

23-09-2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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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以及大股东持股完全可以由交易所电脑锁定,明明是很简单易行的办法不采用,这里边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畅游

23-09-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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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的答记者问是在为一个违法事实背书。那么,想减持套现的,会有样学样。即便金帝最后还是会被“秋后算帐”,那有样学样的不会有任何担心被处罚——毕竟人家是在你认可后才做的。这简直是在给当下的股市下一剂凶猛的泄药哈,多头怎么能有信心?怎么敢有信心?
czm996

23-09-2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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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它谈法律,它和你谈。。。
畅游

23-09-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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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主席,请对照着金帝公司每天的股东执股明细表谈点看法
畅游

23-09-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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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有股东执股明细的,把明细表公布出来看看,看限售股有没有减执!
畅游

23-09-2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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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盘后,证监会以答记者问形式对金帝股份上市首日出现巨额融券余量问题作出回应称,该“融券业务符合当前监管规定,未发现相关主体绕道减持、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 
请证监会回答:金帝股份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被转让是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算不算违法产生,有违法产生,需不需要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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