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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股票,生活还有其他

22-12-10 09:17 172次浏览
六位活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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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了

这个周末准备看下海龟交易法则,我觉得,无论什么技法,都要去看,看了才能下结论,才能融合进自己的操作了,然后不断修正,不断微调。
今天的体悟就说这么多吧,以后尾巴也说点自己职业的事情,估计说点法律、财务、税务以及感兴趣的易经、中医等等,当然前面三项是自己的专业,还是有足够的发言权,后面两项等等是自己感兴趣的,如果聊到,权当我再胡说。作不得数的。

最近处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其中合同约定,要先由付款申请,而后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未履行付款申请,庭审中如何论述这个问题呢?以下随便写写,写错了权当我说梦话,不要当真,好像在淘股吧说点其他的,不说股票,不知道会不会挨打,在这里写这些东西,只希望,生活不能只有股票,也要有点其他的,生活才不会那么乏味,诸位说是不是,如果大家感兴趣,以后会对一些法律、税务、财务的专题写一点东西在尾巴 ,比如朋友间借贷、交通事故或购进固定资产财务上如何结合税务进行折旧、。

一、甲公司未提交付款申请属于轻微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前述所列八大条款具有提示性作用,属于建议性规范,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尽量周详,以免滋生纠纷,其不具有强制性作用,不是强制性规范。
但是一般而言,对该条所列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属于大多数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案中,对于《支付协议》,双方虽然约定了“甲公司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乙公司提交付款申请”而甲公司负责人仅通过微信和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未通过正式书面提交付款申请,但该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履行的约定是除必备条款、主要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该条款既不影响合同成立生效,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属于当事人的个性化约定,不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而言对于合同主义务的履行也不构成重大影响,属于履行程序的轻微瑕疵,并不当然免除乙公司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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