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推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曾大凡、王益民、马振珠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潘东晖 赵选民 李 勇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