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城汽车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签订框架性采购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签订的《配套产品采购合同》,
仅为框架性采购合同,具体订单取决于长城汽车相关 车型的市场需求情况、公司产品研发和生产情况、产品的替代性、同类产品竞争、产品 价格的波动、原材料供应、长城汽车对供应商的选择、双方未来合作情况等多种因素,
最终以双方日常业务往来的正式订单为准,因此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复杂性和较多 不确定性。
截止公告披露日,长城汽车相关方已向公司下达试制订单,但尚未正式下达 量产订单。
2、合同的执行可能存在因公司产品质量、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计原因导致交期延迟 或违反合同条款而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风险,
可能存在不可抗力、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导致无法正常或持续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安利股份”)
自 2019 年初 开始,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及相关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沟 通交流,
先后通过产品第三方全套性能测试,及供应商准入审核,取得供应商资格,
并 于近期取得与长城汽车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署生效的 《配套产品采购合同》。
公司作为长城汽车合格供应商(供应商代码为 C
AOSL ),主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长城汽车部分车型提供生态功能性合成革材料。
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5 日
3、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凤龙大道 666 号
6、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其原材料 批发、零售、售后服务、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金属加工
机械设备,办公自动化设 备及配件、办公软件的批发、零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
包 装、装卸、搬运、物流
信息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服务;
食品、纺织品、服装及日用百货、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
五金、家具及室内 装饰材料(不含油漆其他危险化学品)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互联网零售平台运营,
贸易代理;润滑油、清洗剂、凝聚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 险化学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履约能力分析: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城汽车及其全资子公 司
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黑名单),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市永川区长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总则 甲方拟从乙方处购买甲方制造、组装车辆所需的部件、用品、工具、原材料和/或辅 助材料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配套产品),
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供应商之一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但不仅限于此的条件向甲方供应。
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中所有内容均适用于
甲方下属分公司(包含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徐水分公司以及后续甲方下属其他主机厂)。
甲方下属分公司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所有 权利并履行义务,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中约定向甲方下属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主张权利。
2、采购价格与支付
(1)采购价格:自乙方提交正式工装样件后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配套 产品的成本构成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的实际制造成本和相关费用,双方协商确认批量采 购价格。
(2)支付:在乙方正常供货且发票记帐后的下月月初开始,3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货款。
3、保密与相关义务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和合同期间届满后,应将对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经 营上或技术上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进度、产量信息等)只用于完成本合同 的目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否则因未履 行此职责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双倍赔偿。以下信息不在此限。
(a)非因取得方的责任成为公知的信息;
(b)从第三方处不受任何限制地取得的信息;
(c)取得方独自开发的信息。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其因披露信息 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同时釆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合同期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从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为止有效。
但是,只要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日 之前 90 天内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延长本合同有效期间,
则本合同以及附件 A、 附件 B、附件 E、附件 F 有效期间以后以 1 年的时间单位自动延长,附件 C、附件 D 每 年签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