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
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
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5 本规则第 9.4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
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