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内容是第五页的内容,原文如下
因此,麻委会应决定:
(a) 是否要将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年公约》附表四中删去;
(b) 是否要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以及在委员会通过关于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的前提下,是否要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自《1971年公约》附表二中删去;
(c) 在麻委会通过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的前提下,是否要将THC(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以及在麻委会通过将THC(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的前提下,是否要将THC(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自《197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
(d) 是否要将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
(e) 是否要在《1961年公约》附表一大麻和大麻脂条目下添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0.2%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f) 是否要将含有δ-9-四氢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与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成为药剂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δ-9-四氢大麻酚无法用便于采取的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三。
但昨天看了另外一个,说表决推迟到12月,不知真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