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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
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大股东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3、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若大股东减持的是特定股份,且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则出让方、受让方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交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