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
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二次反馈意见
2019-05-24 18:26:53 证监会网站
中性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4月11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5月21日,你公司报送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履行外资准入(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准入、其他外资准入)相关审批及审批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矿业或标的资产)向其客户浙江衢州氟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氟新化工)采购萤石粉原材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向氟新化工采购萤石粉的价格及数量,采购数量及采购金额占标的资产萤石粉采购总量及总额的比例。3)标的资产向氟新化工采购萤石粉价格与向明溪县华莹选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莹选矿)采购价格、其他非关联方采购价格及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并说明向氟新化工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4)标的资产将原材料采购应付款与销售产品应收账款抵减入账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往来账款管理的规范性,对标的资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金额占总资产及营业收入比例较低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标的资产报告期相关票据流转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票据使用及管理是否规范。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针对标的资产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各标的资产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转让的规模,相关票据流转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相关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是否具备追索权及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