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洪涛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9-01-04
关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关联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财保393号
申请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负责人:陈共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日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葛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葛洪涛的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50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葛洪涛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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