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4 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公司第二大股东何吉伦拟分别向某国有大型文化传媒企业(以下简称 “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12.5532%和不超过 8%的股份,前述 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尚在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调查阶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 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补充说明受让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股权结 构、主营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2、根据你公司报备的相关文件,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第二大股东已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书》,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股份转让意向书》的主要内容、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约定是否对股权转让双方存在有效约束、是否存在无法完成股权 转让的可能性、无法完成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
3、请补充说明股权转让的后续安排及转让的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以及支付安排,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减持 新规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
4、该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 决策程序,如是,请说明相关程序履行情况及其不确定性;
5、你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请律师就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在 7 月 3 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 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