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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抓着把柄敲竹杠,至少借的是千万级别的资金,没挣钱还得付高额利息,出借人也应该万幸没有亏损本金,券商经理和出借人兄弟应该是自己人,借款人又抓住了把柄,券商经理违规帮出借人操作,券商经理自己也有错,保护本金没让保护借款人利润,承担小比例的赔偿更合适,这事理性的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损失,三方坐下来谈判,出一个对三方都有利的方案比较好,券商经理也帮出借人保护了利润,想混社会是能谈的,大不了鱼死网破得让借款人知道只有这一次,不然还拿这事敲券商经理的竹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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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慎
现在的结果是本金无法退回去,当初签约时对方耍了小聪明,用一家公司的名字签的合同,打过来的钱和这家公司毛关系没有。
签约人故意在合同上签名也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为以后撕毁合同留有后手,不想偷鸡不成舍把米。
打官司没法起诉,找黑社会出面找到给他卖股票的人,人家一个电话就让这帮人齐刷刷跪在地上,你耍横,人家更横。
因为这帮人屡次说话不算数,让他证明钱是他的,他也证明不了。
我这边要求他把中间人叫到一起证明一下,互相签个字,这事就了了,可他威胁中间人,人家不管了,躲着他。
我还不敢给,给了说不定哪天又有人来要钱。现在拍胸脯说不会了,说话不算话的人谁信啊。
钱通过中间人打过来的,中间人不出面,真不敢给他。
我也希望早日解决这个事,钱躺在账户上没利息可惜。人家的钱我也不敢动,哪怕去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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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幕重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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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那么商誉巨亏该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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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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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拿了人家好处费又来把股票卖了,明摆着坑咱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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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共同承担责任吧,主责是券商经理,不是你的账户你卖啥卖,卖前要和客户沟通一下吧,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次是账户本人,你的权益为啥要交到别人手中,就像把钱埋到墙角的道理一样,你还刻意竖了牌子此地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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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感觉是股票版的仙人跳?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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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违法的。这个逼借款人真特么是个无赖。这钱不能给他!!!
这里面最惨的是这个营业部经理。
无论是合同曝光,还是卖出问题。经纪人这行肯定是做不了了。
但是无赖不能纵容!仅仅一个ip地址应该还不足以作为经理卖出的绝对证据。
与其赔偿给这个无赖,不如用这个赔偿的钱去帮这个经理开辟条新的谋生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