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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收紧!以后借钱没那么容易了

17-12-04 21:31 1474次浏览
南城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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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正式下发,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政策终于落地,通知对现金贷的资金来源、利率以及风险防范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现金贷业务都存在哪些风险,监管政策又将对借贷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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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子渊

17-12-0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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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模式终结

助贷模式是“贷款银行+助贷机构”共同完成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模式。通俗来讲,就是银行负责提供贷款的资金,由“助贷机构”来考察借款人、审核贷款、做出贷款决策、负责贷后管理和清收,一般助贷机构就是小贷公司。

而根据《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模式”正式终结。

总体来说,监管政策事前强调持牌经营,必须持有放贷业务相关牌照;事中对现金贷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利率水平不能超限、不能诱导金融消费者、审慎经营提防多头借贷、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实施不当催收等;事后监管则主要体现在打击取缔非持牌放贷机构。

因此,未来非持牌机构不能放贷了,年化的利息与手续费水平不能高于36%,不能暴力催收,不能让客户以贷养贷,很多没有风控能力的中小平台的盈利模式行不通了,行业的优胜劣汰也将加速来临!
南城子渊

17-12-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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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

小贷公司需要通过高利息贷出款项进行盈利,因此小贷公司也会想尽办法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按照2008年5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能吸收存款,只能用资本金、捐赠资金,或者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而此次的通知,对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再次做出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贷公司融入资金比例规定。  
随着小贷业务的发展,小贷公司也会通过发行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来获得资金。2013年之后,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大门打开。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等政策的推进,ABS已经成为小额信贷资产(包括网络小贷、消费金融等)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个别小贷公司开启了“助贷模式”。
南城子渊

17-12-0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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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迎清理整顿:暂停新批网络小贷公司

当前“现金贷”行业存在高额息费、不当催收、多头借贷、高杠杆、风险扩散等问题,《通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同时,网络小贷的业务也要严格规范,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南城子渊

17-12-04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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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现金贷业务发展六大原则!

1)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也就是说,通知要求放贷业务需要持牌经营,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数据,截至11月19日,目前在运营的现金贷平台有2693家。而只有28家现金贷平台持有网络小贷牌照,即仅1%左右的现金贷平台持有网络小贷牌照,具备放贷资质,超九成平台不具备放贷资质或将退市。

2) 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目前部分“现金贷”机构依靠“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方式扩张较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关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24%以下支持、36%以上不予保护。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3) 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4) 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5) 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6) 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南城子渊

17-12-0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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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的定义更宽泛!

关于现金贷的定义,业内一直没有较为明确的说法。此次的《通知》指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也就是说,《通知》对“现金贷”的定义更加宽泛,“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消费贷业务均在此次整顿范围之内,P2P开展的符合“现金贷”特征的业务也在整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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