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保证食盐安全,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通知提出四大任务:全面准确落实盐改精神,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积极释放市场活力;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通知指出,要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方案》精神不符的条款,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有关部门在相关涉盐法规完成修订前,不得拒不落实《方案》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此类行为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
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做细做实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通知还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不得少于5个县级行政区;实地检查不得少于20家企业(网点),20家企业(网点)应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含农贸市场)以及食盐终端用户(含食品加工企业);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盐检测机构检测,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应出具书面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