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保护性处罚” 中国股市的奇葩事件可谓层出不穷:5月26日,
日机密封发布“清仓式减持”道歉信:股东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公司违背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将所持上市公司的400万股股票全部清仓;6月19日,
青山纸业董事刘洁卖出所持公司全部98.88万股股票,违反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25%的规定,“上述交易为其家属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操作”,公司对刘洁进行了批评教育,刘洁对此表示歉意;更离谱的是,作为
红旗连锁董事长、总经理和控股股东的曹世如在去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违反法律规定的减持金额为 58208 万元,未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对其作出罚款6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其一,证券交易所构成失职甚至渎职。对于锁定期的股票,不是持股人本人的自愿锁定,而应是交易所的法律锁定。在计算机技术已经如此发达的今天,所有锁定的股票都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电脑软件全部锁定。而上述案例说明,证券交易所并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给大小非违法减持开了一个巨大的口子,严重侵害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事实上对法律的亵渎,构成失职和渎职。对此,必须追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责任。
其二,证监会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认定:曹世如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既然如此,那就需要做进一步的追问:等值以下的罚款就是1%的罚款吗?如果把曹世如的违法减持所得存入银行,那么一年期的定期利息收益就是873万元,去除证监会罚款的600万元,曹世如在违法减持所得58208万元全部落袋为安的情况下,还净收入银行利息273万元。这到底是对违法减持行为的惩罚还是奖励、鼓励甚至纵容?
其三,证监会5月27日发布的减持新规与《证券法》不符而成为无效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收回重新予以发布。证监会对曹世如的处罚所依据的正是《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而证监会减持新规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显而易见,减持新规与其母法《证券法》相冲突,必须重新进行修订。堂堂的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法规竟然是违法的规定,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一届证监会在市场监管上表现出明显的不务正业:一方面,该管的不管——私募基金经理但斌一面顶格持有茅台股票,一面通过各种方式大肆哄抬茅台股价并且在高位减持;向松祚非法持有
雪浪环境的股票并获取巨额套现收益,内幕交易的证据非常明显而且已经被我和律师团队查获。面对市场的强烈质疑,证监会像聋子瞎子就是不查,这里面到底隐藏了多少黑幕,证监会为什么对此如此地公开庇护?当真相大白的那一天,证监会必将谢罪天下!另一方面,不该管的乱管——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被斥为“妖精”、“害人精”和“野蛮人”,个股和板块交易受到大规模干预,自由交易这个市场灵瑰和买者自负这个股市原则遭到无情践踏!在中小投资者血流成河的情况下,证监会对IPO越来越达到走火入魔的程度,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却总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样的市场监管怎么可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又怎么可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市场运行又怎么可能健康和有序?欺上瞒下的市场监管必须悬崖勒马,中国证监会不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进而把亿万股民推向悬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