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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被错杀的雄安3P老司机

17-05-04 13:14 16005次浏览
相忆采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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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初期建设投资或达五千亿 PPP成招商引资重要工具·财联社4日讯,根据中央的指示,雄安新区将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从100平方公里迈向200平方公里的中期发展目标,参考浙江地区特色小镇和国家级产业园区的一般投资强度,保守预期,雄安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预计将达到5000亿元规模,而PPP 将是这其中的重要项目落地模式。初步预测,未来五年,雄安新区的PPP项目年新增总量将超过1000亿元。

今天一早,证券日报的这则消息经过财联社等媒体的扩散,迅速成为热点。联想到前几日“地热成为雄安新区首个确投项目”这则新闻导致汉钟精机、恒泰艾普、隆华节能 等地热股持续暴涨,PPP成为今天资金竞相追逐的目标也就在所难免了。果不其然,千方科技 一字板, 韩建河山 、银江股份 也迅速封死涨停,新兴铸管 、青龙管业 等相关个股也应声而起,本来随着冀东装备 的阶段见顶而进入调整的整个雄安概念也就起死回生,中化岩土 、嘉寓股份 纷纷拉起。可以说,3P这个分支今天对于雄安板块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

然而,就在雄安3P玩得高潮迭起之时,东旭蓝天 却被错杀到了跌停。为什么说是错杀呢?因为东旭蓝天完全算得上是雄安板块里的3P之王。论雄安周边3P项目的体量,东旭蓝天绝对是一个巨无霸级别的存在。

东旭蓝天原名宝安地产,是一家总部在深圳的房地产公司。2015年,河北李兆廷家族分别以每股17元、16.7元的价格收购了第一大股东宝安集团、第二大股东东鸿信的股份,成为000040 的主人,股票名称也就改为东旭蓝天。在这桩收购案的背后,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东旭集团意在何为?很显然,是要注入资产。可是,究竟注入什么资产呢?之前已经注入的新能源资产究竟是全部,还是正餐之前的开胃菜?

随着4月11日晚间的一则公告出台,终于揭开了谜底——
在廊坊市永清县有产业园区开发权项目,在衡水有23.8平方公里的开发项目,在保定市易县经济开发区有82平方公里PPP项目开发权。永清在雄安东北方向40公里处,衡水在雄安南面100余公里处,易县与雄安同属保定,在雄安西北40公里处。东旭蓝天注入雄安周边咫尺之遥如此庞大体量的开发项目,也就正式宣告搭上了雄安号列车。
然而,出师未捷身先死。国家队和成泉系在4月11日、12日疯狂砸盘,等他们完成收割,十几个雄安概念股被齐刷刷停牌。就在这个时候,东旭蓝天复牌了。第一天还能勉强封死涨停,第三天涨停被砸,到4月17日,索性跟着华夏幸福 等复牌的票一起跌停了。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了对东旭蓝天的关注函,要求东旭蓝天说明在园区建设方面的资源储备情况,分析河北省永清县项目、衡水市滨湖新区及高铁新城建设项目、易县经济开发区 PPP 项目的可行性等等。随后,东旭蓝天再次停牌。

停牌期间,雄安概念在冀东装备 的带领下再一次高歌猛进。眼看第二波即将结束,东旭蓝天这个逗逼又复牌了。很多人以为他是要围绕雄安有所动作,结果却是以3.4亿元收购了星景生态建设投资(苏州)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虽然有点出乎意料,但是细细一想,又忍不住为其思路拍案叫绝。星景生态是干什么的呢?主要就是玩3P的,而且玩得还挺娴熟,纯粹老司机。你深交所不是质疑我一个房地产公司去雄安玩3P玩不好吗?那行,我收购一家会玩3P的公司,然后以这家全资子公司的名义去接手雄安周边庞大的3P项目,这下名正言顺了吧?你不能再质疑我了吧?

虽然有点拐弯抹角,但终究还是奔着雄安而去。那为什么昨天涨停封不住、今天盘中还一度跌停呢?原因之一固然是市场对他的雄安属性认识不足。000040在保定的易县有82平方公里的PPP开发项目啊!82平方公里是什么概念?1平方公里是1500亩,1亩是666平方米。随便一算,很吓人的。可是,市场竟然选择无视!至于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妨先来看看它前天晚上的公告:
通常收购公司需要增发股票,这次东旭蓝天收购星景生态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但没有增发,而且要求管理层股东将出售公司所得的60%资金用来购买流通股。更狠的是,管理层买入这些股票以后必须锁定,完成了2017、2018、2019年的业绩承诺(分别为60亿、70亿、80亿PPP项目合同)才能陆续解除40%、30%、30%的锁定。

那么,重点来了,这两天对股价的打压,会不会是有意为之,目的就是配合星景生态管理层的买入呢?

有些人或许会担心,既然要打压股价让星景生态的管理层买入,那会不会继续打压,让他们有更舒服的买点?我觉得这点顾虑并不成立。今天跌停附近就足够那些人完成买入了。而且,我们还有必要注意到另一个细节,那就是2个多月以后,东旭蓝天会有86758万股即将解禁。
人家拿着真金白银来支持你的定增,眼看1年限售期将满,你是不是应该尽量让别人多赚点钱呢?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股东东旭集团会在这个时候将雄安周边的资产注入东旭蓝天了。让东旭蓝天搭上雄安的快车,股价迅速拉起,才符合相关各方的利益。要知道,以目前的股价,大股东还在套牢着呢,当初收购宝安地产的价格可是17元和16.7元。(很多人以为解禁、减持都是利空,闻之色变,殊不知机会往往就在害怕中产生。去年为了配合减持,福建金森 短期内从26拉到62就是很好的例证。)

好了,请乘客们抓紧扶稳,老司机准备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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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湾湾

17-06-01 21:28

0
今天连中两标。
小河湾湾

17-05-27 21:56

0
筹码都在庄家手上,可以大干一场了。
小河湾湾

17-05-27 19:36

0
证监会出台新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 完善减持制度
05-27 18:26  来源 : 证监会网站502评论
摘要
·中国证监会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天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2016年1月7日,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在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总体思路是,从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要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要关注市场的流动性,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资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发挥;既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既要考虑事关长远的顶层制度设计,也要及时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境外成熟市场通行的制度规则,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市场各方主体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第9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26日

附件:《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一、问:此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一套规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现行减持制度在稳定市场秩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映强烈。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存在,将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扭曲公平的市场交易机制,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规范。

二、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是否限制了股东正常转让股份的合法权利?

答: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问题既涉及股东正常转让股份,也涉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一方面,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股份转让又直接涉及市场秩序稳定与其他投资者权益保障,必须进行规范,确保有序转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美国、香港等有关境外证券市场大多也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具体制度规则时,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关注市场的流动性;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考虑资本市场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关注市场面临的现实问题,着眼于堵塞现有制度的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市场信心。

三、问:此次修改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作出了限制,是否会对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答:在现行证券法律体系下,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因此,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将更有利于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对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应该说皆是正面的。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四、问:此次完善减持制度,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何修改?

答:本次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五、问:证监会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继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次又出台了新的制度规则,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

答:2015年7月,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我会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予以限制。2016年1月,在《18号文》到期后,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我会制定了《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六、问: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

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问: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无影响?

答: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主体应当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锁定期的规定。

分析解读>>

证监会发减持新规 一张图看懂新旧规则对比

(原标题: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 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

编辑: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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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湾湾

17-05-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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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新规大利好来了。大股东无法减持了,下周要不要再撸回来。看不懂的一只股票
小河湾湾

17-05-2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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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他妈的,雄安第一波到第四波这龟孙子就是不动
沉默的人

17-05-2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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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0 像是雄安里的李鬼。
小河湾湾

17-05-25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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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撸了
datoumomo608

17-05-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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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爆
小河湾湾

17-05-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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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rengwushu kuiqiianwushu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laolieren

17-05-2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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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不起,指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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