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登录/ 注册
主页
论坛
视频
热股
可转债
基金
下载
下载

“老鼠仓”十年进化史

17-08-03 22:32 1194次浏览
难于青天
+关注
博主要求身份验证
登录用户ID:
铤而走险做“老鼠仓”,当然是因为有大钱可赚。先来看几组数字:

2011年3月到2013年5月,时任博时基金基金经理的马乐在两年多时间里,通过“老鼠仓”交易76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获利1912万元。
如果这个不算多,还有更赚钱的:
2012年到2015年,时任工银瑞信基金交易室副总监的胡拓夫动用资金1700万元交易104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同样高达10亿元,最终非法获利高达4200万元。
“老鼠仓”看上去一本万利,可惜,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老鼠仓”的官方解释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
虽然违法,但如此暴利,以身犯险者定不在少数。从证监会公布的查获案件来看,数量也十分惊人。
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99起就有83起被移送,可见违法线索的质量非常高,可靠度超过80%。线索主要来源,就是神乎其神的交易所大数据系统。
在这些案件中,已经有25名金融资管人员被司法机关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直接监管的券商从业人员中,也有15人被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做“老鼠仓”或许能一步实现财务自由,但在大数据监控和稽查高压的双重监管之下,恐怕有了“教程”,你也是不敢的。

1、“老鼠仓”新手法
老鼠仓官方定义很枯燥,但是操作方法多种多样。通俗来讲,比较典型的老鼠仓行为是在公司大账户买入股票之前,基金经理等会用私人小账户先行埋伏进去,然后用大账户去托,专门让小账户赚钱,这是比较夸张的一种做法,容易被监管者发现,也容易被司法部门重罚。
不过,即使不是如此明显,仅仅“搭便车”也是要被抓的。
曾经见过一个典型的“老鼠仓”故事,即浙商财险传统保险产品投资经理刘雄军的案子,当事人不仅操纵时间短、手法隐蔽,而且没有获利,亏损三十多万,但依然被大数据发现。
他在浙商财险任职期间,管理资金规模数十亿元,他还专门自己研发选股模型,应用于公司账户。不过,2014年上半年开始,随着牛市启动,“公奔私”热潮涌现,许多公募基金、券商以及保险资管的基金经理计划“单飞”。刘雄军也有这样的想法,恰恰就在此时,他遇到了一个“表现”的机会。
2014年2月,他接受“朋友”委托,代为管理一个私人小账户,同时,他开始进行“老鼠仓”。他的做法就是比较隐蔽的“搭便车”,即公司账户和私人账户都使用他的选股模型,大账户买什么股票,小账户也买。
“先于、同期于或略迟于”公司保险产品账户,买入“新华联 ”等27只相同股票,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6700余万元,结果,到4月份却亏损超过32万元。对方不满,就把账户收回去。这也是为何刘雄军的老鼠仓,只做了两个多月的时间。
据办案人员告诉我,刘雄军与一般做“老鼠仓”的机构人员不一样,他不是用自己的或者亲戚朋友的账户炒股来谋求获利,而是替别人操盘,替人操盘也不是为了赚钱,因为他并没有跟对方约定盈利了如何分、亏损了怎么解决,主观恶意较小,但是客观上依然构成了趋同交易,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认定。
从近期披露的“老鼠仓”案子来看,操作手法在不断地“进化”。以前基金经理的做法十分“简单粗暴”,直接用自己的账户或父母、岳父岳母的账户交易,资金也是自己或家人的资金,操作下单就是在家里或者办公室,监管部门“一查一个准”。
后来就慢慢开始规避,比如用关系更远的朋友的账户、不在同一个城市下单、不用自己的电子设备下单、割裂资金流动账户等等。但是,前文我们曾提到,大数据系统提供老鼠仓线索的可靠程度极高,无论在行为上如何规避,股票交易中的趋同性是无法回避的,大数据系统通过交易比对、账户追踪,锁定嫌疑对象并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仓也不再是公募机构的“专利”,近几年被查出的案子公募基金、券商依然不少,但是也出现了保险资管、银行资管从业人员的老鼠仓案件。
这不是说以前保险资管等没有老鼠仓,而是证监会以前的监管重点放在公募基金和券商,近来逐步扩展到跨市场领域。
一位经侦人员曾这样说:“原来保险行业的老鼠仓案子发现的比较少,因为交易所大数据长期以来主要是分析公募基金账户,最近开始将保险账户也纳入分析范围,可以发现更多线索,查处更多案件,现在大家对于老鼠仓是否构成犯罪都十分清楚,只不过部分人还依然抱有侥幸心理。”

2、十年巨变
2000年以前,很少有人讨论老鼠仓,因为如人们时常调侃的那样,“几乎所有的基金经理都在做老鼠仓”。那正是我们所熟知的“基金黑幕”时代。
“老鼠仓”的罪名也不是从来就有的,2000年“基金黑幕”揭露后,监管层面临巨大压力。但是法律法规缺失,让从业者无所忌惮,监管者无从下手。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猫鼠游戏”中,监管层也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来提升自己的“捕鼠”能力。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将严加制裁。这是证监会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试图对“老鼠仓”行为予以规制。
上述文件出台前夕,上投摩根唐建等人的老鼠仓行为就已经漏出“尾巴”。2007年5月,33岁的唐建遭上投摩根除名。他在担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期间,通过“老鼠仓”交易股票非法获利150多万元,被证监会取消从业资格。
真正将“老鼠仓”入刑,是在2009年。基金经理老鼠仓对行业的负面危害很大,投资者对资管行业的信任受到冲击。基金经理管理着资金规模巨大的信托财产,其行为不仅关系到所在基金公司的声誉,而且将影响扩大到投资者对基金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
作为基金行业的直接监管者,证监会对此深有“痛”感。但是要推动司法部门提高对老鼠仓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直到2009年2月28日,在证监会及司法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
之后的老鼠仓处罚,力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比如2011年7月,证监会对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做出行政处罚,并将韩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韩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赃款30.33万,罚款31万。
在此之后,2012年12月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5年的博时基金马乐老鼠仓案,是又一个历史标志性事件。
在马乐案之前,判刑刑期偏短,且以缓刑居多,实刑较少。但是马乐案之后,整体趋势是缓刑越来越少、判决越来越重。
马乐是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2013年8月被逮捕,2014年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是,宣判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驳回抗诉。省检察院又向最高院提出抗诉,最高院认定,马乐案是全国查获同类案件犯罪数额最大者,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非常高,应属“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1月最高院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改判三年实刑。
与内幕交易等牟利手段相比,老鼠仓交易对“智商”要求更高。从已经案发的老鼠仓来看,有的是少年班的“天才”,有的是物理学博士,还有的是“研究型人才”。
办案人员曾告诉一个有趣的故事。他们曾经调查过一个案子,办案人员到嫌疑人家里去取证,用技术手段恢复了嫌疑人的电脑之后,发现里面全都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学论文。
“高智商”犯罪给监管者出了不少难题。不过,2013年随着交易所大数据系统的升级,这一状况发生了扭转。
大数据系统可以对账户交易、账户关联情况、股票涨跌等非常具体的指标进行监控,交易所能够直观地匹配到交易机构,通过趋同分析,进一步人工筛查之后,锁定目标的准确率非常高。甚至已经罢手的过往的老鼠仓行为也能查得出来。
提升调查效率的同时,大数据监控的行业威慑力也立竿见影。有办案人员曾经提到一个例子,一位投资经理初被发现老鼠仓交易时十分抵抗,但是第二天调查人员再去找他时,他立刻表示要自首。因为他与妻子、律师讨论了一夜,最终选择主动投案。
资管行业是典型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行业根本。所以,就算是为了问心无愧,监守自盗也是不该做的。
打开淘股吧APP
0
评论(0)
收藏
展开
热门 最新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