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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13年前旧案: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没1.4亿

17-07-10 21:09 14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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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违法时间是过去了13年,且供职券商已被重组,但证监会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依然是严惩不贷。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林庆义的行政处罚,翻开13年前的“旧账”,证监会决定对林庆义罚没1.41亿元。
经证监会查明,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34万元。
证监会指出,林庆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林庆义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林庆义并未坦然认罚,其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一,其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行政处罚。第二,证监会在调查时称资金来源及归属不是调查方向,人民法院、证监会也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第三,处罚金额过高。林庆义认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提出从立法趋势上看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正在逐渐放开,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证监会认为: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二,人民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案法律适用适当。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综上,林庆义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证监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南方证券2004年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2005年9月,在原南方证券的基础上重组形成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宣布成立。后更名为中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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