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列举了三条违法: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
天瑞仪器 ”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
科士达 ”等33只股票。
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简言之:用大封单吃独食是违法的,有三个层面的红线(超过半数的买入委托量,超过半数的实际的成交量,超过半数的尾盘封单量),就是涨停初期不能以巨量买入委托吸引跟风,涨停整个过程中不能巨量堵在前面吃货,涨停收盘前不能巨量买单在后面造势“买盘巨大”影响次日
2、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
四维图新 ”等4只股票
徐留胜在2015年8月13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四维图新”“
二三四五 ”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简言之:不准在尾盘大幅拉升股价
3、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
精艺股份 ”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简言之:盘中拉抬股价到涨停,然后当日高位或者板上出货 是不允许的(拉抬本身可能还可以容忍,组合做T是不行的)